最近看到一個新聞:一位82歲的老婦人,去年12月預立遺囑,將市價3000多萬的透天厝指定由長子所生的2個孫子共同繼承,以確保祖產不旁落,過世後,長子才發現原來立遺囑人、代筆律師與另外兩位見證律師,都只有蓋章,沒有親自簽名,所以遺囑無效,因此祖產就要跟其他姊妹平分,所以長子將向三位律師提告求償3000萬元。
實務上,伊森律師也常常遇到長輩有類似的想法,基於各種原因,不想把財產分給部分的孩子。
〔睿豐家族辦公室的叮嚀〕
1.遺囑一定要符合所有的法律要件,才會有效。
2.製作遺囑,原則上需要立遺囑人神智清醒,並且能夠說話、簽名,例外情形可以按指印。
3.如果遺囑有侵害特留分,可能導致子女未來的糾紛,就要跟律師好好討論該如何安排。
4.如果子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父母的情事,可以在遺囑中聲明子女喪失繼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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