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看到一則新聞:薛姓老翁在病逝前夕更改保險受益人為女兒,但因為老翁當時已經無法言語,是女兒等人拿著老翁的手去蓋指印,所以保險公司認為女兒等人涉及偽造文書,但經法院審理後,認定沒有偽造文書,獲判無罪。
這則新聞我看了好幾次,為什麼受益人會需要從自己改成女兒?報導寫說因為把受益人變更成女兒,就不用繳遺產稅,但是受益人本來不可能是本人啊?
直到看了判決書,才知道原來他們是「更改要保人」,而不是更改受益人,所以報導本身就有很嚴重的錯誤啊😅
🔥這篇報導有幾個值得商榷的地方:
1.報導內文說:保險受益人改成女兒,就可以免繳納遺產稅
➡️真的嗎?這個問題我們以後會再另外說明。
2.報導內文說:在變更受益人之後,要再把更改完成的保險契約拿去法院公證
➡️更改完成的保險契約,就已經生效,沒有公證的必要。
➡️更何況,公證人必須親自體驗整個過程才可能做成公證,所以只是拿著契約變更申請書or更改完成的保險契約去公證,公證人是不可能公證的。
🔥這個事件可以給我們幾個啟發:
1.資產傳承的規劃要趁早,如果到了臨終前才做,很有可能產生許多的爭議。
2.要保人父母、被保險人子女,這樣的保單很常見,但當父母身故時,這張保單屬於父母的遺產,要走一般的遺產繼承程序,所以繼承人間要推舉一個人來當新的要保人,但要推舉誰呢?這時繼承人間就很容易爭吵,甚至不得不把保險解約,再讓繼承人分錢。
➡️所以最好是要保人、被保人同一人,在生前就變更完成,或者在遺囑中寫清楚。
3.變更要保人就是贈與財產,所以需要繳納贈與稅
➡️因此,父母如果要透過保險送財產給子女,一開始就要注意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的安排,萬一沒有處理好,稅務就會上身。
4.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,該贈與財產是擬制遺產,需要併入遺產總額,繳納遺產稅
➡️所以資產傳承規劃真的要趁早啊!(很重要,再說一次)
〔睿豐家族辦公室的叮嚀〕
資產傳承跟繼承最大的不同在於:
1.資產傳承主動權是掌握在自己身上,什麼時候做、想要怎麼做,都是自己決定;
2.繼承就是按照法律規定,沒有彈性可言。
所以你的財產安排,想要主動還是被動呢?歡迎與睿豐家族辦公室預約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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