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報載:「潘先生(化名)被通報109年賣了美國一棟房子,台北國稅局只掌握到過戶資料,並不知道買賣價格和成本,潘先生提示買賣合約,合約書載明成交價格300萬美元,但說忘記了成本和費用。國稅局依售價的12%設算所得,補潘先生最低稅負80.5萬元,裁罰所漏稅額的一倍,罰80.5萬元。」
……..
這個案件很有趣,伊森律師一一為您解析(以下文字均引用自報導內容):
🔥美國和台灣並沒有交換課稅資料,不是透過外交部或其他官方管道向美國取得。
➡️事實上,絕大部分的國家,和台灣都沒有交換課稅資料。(台灣目前只有跟澳洲、日本、英國簽署CRS協議,可以做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,並且已經交換)
🔥潘先生賣房的錢並沒有匯回台灣,所以,也不是從銀行體系得知。
➡️反面來說,如果錢從海外匯回台灣,就有可能被查知,這時就要思考:「要怎麼把錢安全匯回台灣,又可以”合法”不用課稅呢?」
註:伊森律師再次聲明:「不鼓勵逃漏稅」
🔥賣美國房子的所得,只有很少很少數的案子會被國稅局課到最低稅負。
➡️實務上,課到最低稅負的案子真的很少。可以思考一下:「為什麼呢?」
🔥國稅局掌握的只有地政資料(包括權狀、謄本、房屋稅資料),但是不知道潘先生的售價和成本費用。
➡️但是國稅局可以上網查詢到潘先生房子附近的同期成交行情。
🔥潘先生賣了美國的房子,台北國稅局怎麼會知道?官員說:「人家告訴我們的,屬通報資料。」
➡️所以啊,實務上會被課稅,常常都是被自己人或者熟識的人通報的,因此大家要會做人啊😌
另外還有一種情形,就是繼承人為了爭產而上法院導致曝光的(王永慶先生設在百慕達的信託就是因為這樣而被公諸於眾的),所以資產傳承上,該如何安排,才能讓子孫都能夠接受,和睦相處,非常重要,千萬不要用金錢來考驗人性!
〔睿豐家族辦公室的叮嚀〕
1.台灣稅務居民的海外資產交易,依法也是要課稅的嘿~
2.國人做海外資產配置或投資,已經愈來愈多,但其中牽涉到的法律、稅務、安全等議題,以及應該要如何運用,都需要好好思考、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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