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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產傳承
May 30, 2024
【禪院案件判決解析-遺產稅、保險課稅原則、特留分,一次搞清楚!】
資產傳承
May 30, 2024

上篇分享了禪院的實務案例,也就是遺產如果不想要給某個壞壞子女,或者討厭的兄弟姐妹,可以透過保險的方式,把財產轉化成保險金,這樣就可以突破特留分的限制。

但有粉絲私訊問了幾個問題,就讓伊森律師來一一解析~

(以下論述內容主要引用自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37號判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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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.保險不是免稅嗎?
Ans:

身故保險金免繳遺產稅的依據有二:

1.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:「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:……九、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……。」

2.保險法第113條:「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,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」

但在這個案件當中,國稅局採取了「實質課稅原則」,理由如下:

(1)高齡投保:
被繼承人(下稱姊姊)於94年至103年間購買系爭94筆保單,投保時已屆69歲至78歲高齡。

(2)重病投保:
姊姊於96年間罹患肺結核,100年初確診罹患肺癌。

(3)躉繳投保:
姊姊都是一次單筆投入保費。

(4)禪院沒有受到保險保障的必要:
投保保險的目的是:分散風險、消化損失,避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,生存失所依據。但本案中,禪院並不會因為姊姊身故而有無法生存的風險,所以沒有保障的必要。

(5)基於第4點的目的解釋,「受益人」應該限於繼承人、自然人,而禪院並非繼承人,所以不適用上述兩個免稅的法律規定。(就「受益人」做這樣的限縮解釋,伊森律師持保留意見)

Q2.既然身故保險金要課遺產稅,那買保險還有實益嗎?
Ans:

這就要看姊姊的目的為何~

判決提到:「被繼承人顯係將自己生前之存款資產透過投保方式,於死亡時轉換為對禪院之保險給付」
➡️這就是一個資產性質轉化、移轉的過程,姊姊的重點在於想要把大部分的資產都給禪院,而非給弟弟妹妹,所以買保險確實已經達到了他的目的。

至於繳稅與否,那就是其次了。

Q3.弟弟妹妹只拿到總遺產的1/3數額,卻付了全部的遺產稅,這樣公平嗎?
Ans:
弟弟妹妹跟國稅局主張:因為只有拿到部分的遺產(7000萬),所以就1.6億保險金部分繳遺產稅,屬於「溢繳」,因此要求國稅局退還,但被法院駁回,原因在於:

1.我國現行遺產稅係採「總遺產稅制」,是針對「姊姊的總遺產」課稅,而非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實際可取得之財產」,因此,弟弟妹妹就這94筆保單的權利價值,是否負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,與其是否取得保險理賠金無關。
➡️所以弟弟妹妹就是納稅義務人。
➡️同理,禪院是否拿到保險金,跟它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,兩者也無關!

2.姊姊的遺產總額是2.3億,其中1.6億保險金給禪院,弟弟妹妹則是繼承了7000萬,並且以其中的基金贖回金額,繳納遺產稅
➡️所以弟弟妹妹是以姊姊的財產去繳遺產稅,而不是自掏腰包。

3.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僅就所繼承遺產之範圍,負擔「物之有限責任」,因此,納稅義務人以遺產(或變形)所繳納之遺產稅額,即使逾越其個人實際遺產所得應分擔之遺產稅額,仍舊是依法繳納,而且沒有侵害弟弟妹妹的固有財產
➡️所以不能以「繳納之遺產稅額逾越實際遺產所得應分擔之遺產稅額,有違實質課稅原則」為由,請求退稅。

4.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,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,所以弟弟妹妹本來就應該就全部的遺產負繳納遺產稅義務
➡️所以弟弟妹妹沒有溢繳遺產稅。

〔思考一下〕
如果弟弟妹妹是拿自己的錢去先繳稅,會不會有不同的結果?

Q4.禪院沒有付遺產稅,卻拿到了所有的保險金,這樣公平嗎?
Ans:

1.禪院拿到保險金,是基於「保險契約」,所以這是沒有問題的!

2.法院認為禪院不需要負擔遺產稅,是因為:

(1)禪院是否拿到保險金,跟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,兩者無關!(同問題3的解答1)

(2)課稅的客體是被繼承人之總遺產,為了保障國家遺產稅債權之實現,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必須就全部遺產負擔納稅義務,只是在清償後,得依民法第280條規定,依各自應分擔部分,向其他債務人進行內部求償。

➡️所以國稅局只要收到足額的遺產稅即可,至於弟弟妹妹可不可以另外跟禪院要求分擔,就不是國稅局要管的了。

3.伊森律師認為:

(1)民法280條是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要平均分擔義務,但因為納稅義務人是「繼承人」&「受遺贈人」,而禪院是得到保險給付(並非遺贈),所以禪院本來就不是納稅義務人,自然就不是弟弟妹妹的連帶債務人,所以沒有跟弟弟妹妹分擔遺產稅的問題。但就這部分,因為弟弟妹妹沒有對禪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,所以不確定民事法院是不是也這樣想。

(2)如果我是弟弟妹妹的委任律師,可能會主張:保險給付與遺贈,都是以姊姊身故為條件,將資產移轉給指定之人,所以兩者性質類似,保險給付可以類推適用遺贈,認為禪院也是受遺贈人,因此禪院需要跟弟弟妹妹一起連帶負擔遺產稅。(但要注意喔!這只是伊森律師的想法,不確定法院是否會採納!)

💡從這裡也可以讓大家明白一件事情:「保險契約」可以確保財產移轉到想要給的人身上!所以「保險」在資產傳承上的功用可見一斑。

〔睿豐家族辦公室的叮嚀〕

資產傳承會涉及到複雜的法律、稅務、保險,因此如果要規劃的話,可與睿豐家族辦公室預約諮詢,確保您的想法可以實現喔!

……..
詳細內容如果想要用聆聽的方式,可以收聽「富過三代必修課」【EP.45 禪院案件判決解析-遺產稅、保險課稅原則、特留分,一次搞清楚!】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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