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前有客戶詢問:「爸爸已經先給了哥哥大筆財產,為了不讓哥哥之後再來要分遺產,可以要求哥哥預先簽署將來拋棄繼承的協議嗎?」
要跟大家先說明一下,繼承權的發生,是以「被繼承人死亡」為前提,所以如果被繼承人還活著,就不會有繼承權產生,自然也就沒有所謂的拋棄繼承。
當繼承開始之後,民法第 1174 條規定,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,而且如果要拋棄,應該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聲請,而這個拋棄的效力,會溯及到繼承開始時。
〔小結〕
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,係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後,也就是繼承開始後,再表示要拋棄繼承,所以如果在繼承開始前,就預先拋棄繼承權,是無效的喔!
……..
可能會有人問:「爸爸先給哥哥大筆財產,之後哥哥又可以繼承,是不是很不公平?」
那就要看爸爸當初給哥哥財產,是基於什麼原因😌
民法第1173條規定,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,就因為「結婚」、「分居」或「營業」等原因,已經從被繼承人處受有財產之贈與,在繼承開始後,應該要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,為應繼遺產。
而這個贈與的價額,在遺產分割時,應該要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。這就是「應繼分之先付」。
舉例來說:
哥哥要結婚了,爸爸就送給他600萬的現金,後來爸爸身故,有繼承人媽媽、哥哥、弟弟,留有遺產2400萬,這時要把當初送出去的600萬回計回來,所以應繼遺產就是3000萬。
媽媽、哥哥、弟弟,應繼分是各1/3,也就是每個人都可以繼承1000萬。
但因為哥哥已經先拿走600萬(爸爸已經先給哥哥一部分的應繼分),所以此時哥哥就只能再繼承400萬,而媽媽、弟弟則各自可以繼承1000萬。
但要注意的是,如果爸爸在贈與哥哥財產時,有表明說「這不是應繼分的先付」,就是想要單純送給哥哥,那哥哥將來繼承時,還是有完整的應繼分,也就是每個人繼承800萬(2400萬的1/3)喔~
……..
🔥「拋棄繼承」,除了要用書面向被繼承人「戶籍地」之法院提出聲請之外,還必須要用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,這些人在得知有繼承權之後,如果想要拋棄,必須要在得知後3個月內拋棄。
……..
🔥「遺產稅」,該怎麼準備呢?
有兩個方式:
1.預留現金➡️用被繼承人的現金去繳納遺產稅。
但預留一筆存款在銀行,不但會因為通膨而貶值,而且隨著資產的增長,原本準備的存款可能不夠用。
所以跟大家推薦第二個方式:保險!
2.保險➡️有以下幾個優點:
(1)快速移轉資產: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後,應於15日內給付保險金。
(2)財富槓桿:保險是唯一一個在身故時,可以讓資產增加的工具。
(3)破除特留分:保險金不是遺產,所以不受特留分的限制。
(4)指定受益人:想要把錢給任何人,都可以透過保險的方式,而且隨時可以變更受益人。
所以,「保險」在資產傳承上,真的是個很好用的工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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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如果想要用聆聽的方式,可以收聽Podcast「富過三代必修課」【EP.38 哥哥已經先拿了爸媽大筆財產,可以請哥哥簽署將來拋棄繼承的協議嗎?】
節目連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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