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篇跟大家提到:即使設立基金會,恐怕也不容易達到「子孫不分家」、「掌控家族企業」、「節稅」等目的。
今天再來跟大家說明基金會運作的限制。
基金會現今的運作,比以往增加更多限制
因為基金會的設立是為了公益用途,為了避免基金會成為特定人的財產,或者有不當利益輸送,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,在法律設計上,會盡量使基金會與捐助人的關係劃分清楚,所以108年2月1日施行的財團法人法,就基金會設有以下限制:
1.董事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,不得超過董事名額的1/3。
➡️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基金會受到家族操控,換言之,原始捐助人及其家族只能掌控1/3董事,其餘2/3的董事是由家族外的人士擔任,實務上,雖然通常會選任家族信賴的人,但萬一因為各種原因,董事不再心向家族,進而導致基金會脫離家族的掌控時,若是透過基金會去持有公司的股權,則家族對於公司也一併失去控制力,甚至可能被外人整碗捧去,有乞丐趕廟公的疑慮。
2.董事之任期,每屆不得逾4年;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4/5。
➡️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萬年董事會,並符合「他律法人」之性質。
3.基金會的資金,不可以借給董事、監察人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➡️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家族把基金會當成自己的小金庫,名義上是做公益所以享有稅務優惠,但實際上卻是少部分私人在使用。如果家族將基金會的錢做為私用,還可能涉及背信及侵占等刑事犯罪。
4.資金運用受到很大的限制:
(1)若是要投資股票,只能在基金會財產總額5%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%。
➡️這表示基金會的投資,大多只能依靠一些固定收益的商品,但固定收益商品的報酬率往往很低,對於基金會的長期運作恐怕會產生不良影響。
(2)原則上不得回頭購買與捐贈人有關的企業股票或發行的公司債。
➡️在這樣的規範下,家族想要透過基金會去集中持有家族企業股權的目的,就難以達成。
5.基金會的所得,不可以分配給任何人。
➡️所以若是用基金會去持有家族企業股權,即便獲得股利分配,錢都在基金會裡面,也只能運用在公益上,家族成員難以受惠。
6.基金會解散後,財產不可以任意分配。
➡️如果有一天覺得基金會限制太多,想要把基金會解散,把錢拿回來,也是不行的喔!因為基金會的解散,在清償債務之後,剩餘財產不可以分給任何的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。
綜上所述,現行財團法人法對於基金會的控管非常嚴格,故基金會難以再當成家族的小金庫。
……..
在此必須讓大家明白一點,過去許多人的傳統觀念會認為:基金會既然是捐助人設立的,就是捐助人的財產延伸,理應受到捐助人的掌控,但在財團法人法的規範之下,基金會就是獨立的財團法人,錢捐出去了,就不要想掌控,基金會的財產要跟捐助人的財產徹底分離,基金會的設立就是要做公益,如果不是真的想要做公益,那就別設基金會了!
〔睿豐家族辦公室的叮嚀〕
1.透過基金會的設立,或許省了一些稅,但萬一不小心失去的,可能會是全部的資產!
2.上述法律對於基金會的限制,也讓許多家族設立基金會的想法退燒。例如:大立光的林恩平家族,原本也想要設立基金會,但後來改設立閉鎖性公司,但閉鎖性公司是否適合做為家族資產傳承之用,之後留待專文講解。
3.如果想要做好資產傳承、掌控家族企業,除了設置基金會,還可以怎麼做呢?歡迎與睿豐家族辦公室預約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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